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昆明市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Kunming Rare and precious metals and new materia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昆明市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在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联合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链上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社会团体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加强昆明市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盟成员间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构筑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提升成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成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接受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1.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组织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链上相关单位构建构筑“专利池”,形成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共同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2.加强标准中的专利运用。协助联盟成员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知识产权行为;

3.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促进联盟成员在自主自愿前提下的实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4.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引导联盟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构建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提升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5.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盟员成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对外交流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成员单位。

联盟秘书处设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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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组织机构图

(一)联盟议事制度

第八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负责审议联盟的各项事宜,重大事宜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9名,由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原则上联盟发起单位为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各推选一名代表为常务理事或理事。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调整理事单位;积极参与联盟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联盟成员可以申请成为联盟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代理执行理事会职责;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可采用线上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秘书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应有1/2以上成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事项须经会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1.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方案;

2.选举和任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联盟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4.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所提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单位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发展建议,交理事长审定。秘书处负责整理和归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做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结果,在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公布并执行。

 

(二)联盟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联盟成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议联盟章程;

2.审议联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联盟成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有关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联盟成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1/2以上联盟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联盟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联盟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

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联盟章程;

2.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3.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4.选举和任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5.审议批准联盟联盟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

6.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联盟财务预决算报告;

7.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8.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9.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联盟理事会决议,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

联盟秘书处行使如下职权:

1.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列席理事会和联盟成员大会;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5.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6.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事宜。

 

(五)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聘请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内专家委员会,或聘请国内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技术专家等方面专家作为增补。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成员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及成果转化应用问题进行分析、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联盟成员为单位成员。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2.在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链上从事生产、销售、研发、服务;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协议规定;

4.自愿加入本联盟,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5.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6.在行业内具有一定技术优势或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出席联盟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3.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4.针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需求向联盟秘书处提出支持申请;

5.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交流及其他活动;

6.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7.享受联盟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维护联盟名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4.自愿分担联盟运行经费,为联盟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支持;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7.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 联盟成员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书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后,提交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成员1/2以上审查通过后,可加入联盟;

3.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联盟协议;

4.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

1.联盟成员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

2.联盟成员退出时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联盟成员资格;

3.秘书处在联盟范围内予以公告,并收回成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 联盟成员违反章程约定,损害联盟形象,妨碍联盟开展工作,秘书处将在联盟范围内予以通告。经联盟理事会议同意,成员期满,将不接收其继续作为联盟成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2.联盟成员自愿支持;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九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四十条 秘书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挂靠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使用联盟经费,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四十一条 联盟资产接受联盟成员大会、挂靠单位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接受第三方独立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加入联盟专利池的专利权以及在联盟活动中所形成的商标、标准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十四条 专利池采取自愿加入,加入专利池的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联盟仅在行使对外知识产权防御性诉讼时,依据《专利池入池协议》的规定内容使用专利权。

第四十五条 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鼓励联盟成员作为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支持联盟成员在自主自愿的前提条件下,由秘书处协助实施知识产权的应用转化,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第四十七条 联盟专利池首先满足联盟内部的使用需求,其次在入池专利持有单位自主自愿的前提下,联盟协助开展专利的转化应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秘书处或者3名理事联名提请,经联盟理事会审议,在联盟成员大会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联盟修改后的章程于次日生效,若第二日为公共假期,则定为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修改后的章程内容需在15日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联盟成员。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议案需经联盟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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